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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元雷球与郭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雷球,郭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829号原告:元雷球,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郭型良,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元雷球诉被告郭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元雷球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型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雷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雷球撤回对被告郭型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元雷球负担。审判员  江玉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盛?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