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元雷球与郭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雷球,郭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829号原告:元雷球,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郭型良,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元雷球诉被告郭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元雷球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型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雷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雷球撤回对被告郭型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元雷球负担。审判员 江玉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盛?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