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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薛七民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薛七民,孔宪升,李安全,景忠贵,郭龙方,吕同明,范红军,范向波,卢拥军,张卫超,王书京,李秀英,闫小朋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系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薛七民,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孔宪升,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李安全,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景忠贵,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郭龙方,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吕同明,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范红军,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范向波,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卢拥军,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张卫超,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王书京,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李秀英,女,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闫小朋,女,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再审申请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与被申请人薛七民等十三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90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革人民陪审员  张福培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文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