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夏保国与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保国,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029号原告:夏保国,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红亮,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佑科,经理。组织机构代码:17395830-5。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金堤路**号。原告夏保国与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夏保国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中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