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艳民与郑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民,郑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408号原告张艳民,男,生于1958年8月16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石翠娥,宁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爱华,女,生于1975年7月4日,汉族,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民诉被告郑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艳民负担。审判员 薛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博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