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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艳民与郑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民,郑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408号原告张艳民,男,生于1958年8月16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石翠娥,宁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爱华,女,生于1975年7月4日,汉族,住宁强县汉源街道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民诉被告郑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艳民负担。审判员  薛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博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