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唐宗武与石礼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礼波,唐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礼波,男。被执行人唐宗武,男。唐宗武申请执行石礼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723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唐宗武在2017年1月2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石礼波借款15万元,但被执行人唐宗武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宗武在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6210331510020902869上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周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