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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唐宗武与石礼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礼波,唐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礼波,男。被执行人唐宗武,男。唐宗武申请执行石礼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723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唐宗武在2017年1月2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石礼波借款15万元,但被执行人唐宗武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宗武在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6210331510020902869上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周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