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义华与蒯思全、盛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义华,蒯思全,盛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240号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义华,男,1976年2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蒯思全,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武定县,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盛志文,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华,武定县本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圆,武定县本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义华因与被上诉人蒯思全、盛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9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义华在本院依法送达准予缓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批准缓交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李义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义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德英审判员 刘 莹审判员 晋 芳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