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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田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刑初29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4日01时01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94mg/100ml)驾驶某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区某路某站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3.65mg/100ml。案发后,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明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