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5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人李军曾因盗窃,分别于2015年2月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月28日被该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3月1日被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3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被告人李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军于2017年2月14日10时许,至常熟市梅李镇新丰村(×)庙浜×号,采用踹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4900元及价值人民币28元的利群香烟2包。被告人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军至常熟市梅李镇新丰村(×)庙浜×号,采用踹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的现金人民币4900元及价值人民币28元的利群香烟2包。2017年2月23日21时许,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常熟市虞山镇方浜工业园东庄巷将被告人李军抓获。经讯问,被告人李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李军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监控研判,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军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