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甦冰,陈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11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陈观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莉、许培卿,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丽华。被申请人:福建省广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维海。被申请人:王甦冰,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陈丽华,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甦冰、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甦冰、陈丽华价值4938844.57元的财产。申请人出具担保函进行担保,如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愿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广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甦冰、陈丽华4938844.5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