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胡玉娜与胡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娜,胡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942号原告:胡玉娜,女,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胡险峰,男,1946年11月2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胡玉娜与被告胡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胡玉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胡玉娜承担。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玉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