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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胡玉娜与胡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娜,胡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942号原告:胡玉娜,女,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胡险峰,男,1946年11月2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胡玉娜与被告胡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胡玉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胡玉娜承担。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玉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