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4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潘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潘明亮,张玉静,周通,黄炉苹,章明海,李洪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4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内九铃东路302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潘明亮,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张玉静,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周通,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黄炉苹,女,1985年2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章明海,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洪娣,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明亮、张玉静、周通、黄炉苹、章明海、李洪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明亮、章明海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明亮所有车牌号为浙G×××××、G059AW汽车各一辆;执行人章明海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执1409号之二: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明亮、张玉静、周通、黄炉苹、章明海、李洪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被执行人潘明亮所有车牌号为浙G×××××、G059AW汽车各一辆;执行人章明海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附:(2017)浙0784执14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联系人:俞小旬联系电话:0579-8714****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784执1409号之二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俞小旬送达人俞小旬李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