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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冉敬容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冉敬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41号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745387。法定代表人:张晓川,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冉敬容,女,土家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冉敬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冻结被申请人冉敬容在中国建设银行石柱支行的存款140000.00元。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0财保38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冉敬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渝X石柱县不动产权第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冉敬容在中国建设银行石柱支行的存款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