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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0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刚、卞盼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刚,卞盼盼,王亚飞,王成坤,王林,咸小二,王飞,袁大庆,李学良,李连武,王延得,朱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0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刚,男,1983年1月10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卞盼盼,女,1983年9月2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亚飞,男,1968年9月5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成坤,男,1977年12月10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林,男,1973年10月4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咸小二,男,1978年6月2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飞,男,1971年12月1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袁大庆,男,1982年1月18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学良,男,1972年4月12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连武,男,1968年12月4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延得,男,1962年11月10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永刚,男,1957年4月13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刚、卞盼盼、王亚飞、王成坤、王林、咸小二、王飞、袁大庆、李学良、李连武、王延得、朱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未扣划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扣划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