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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31民终1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1984年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86年某某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现住湖南省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中,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判长 余 霞审判员 向才文审判员 彭继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自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