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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渭南市远东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远东有限责任公司,王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远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平,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小婷,女,汉族,1972年9月22日生,富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职工。被执行人王伟民,男,汉族,1968年7月8日生,住本县杜村镇陕拖居民小区1号楼3单元,居民。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21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申请执行人渭南市远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伟民银行存款16000元、被执行人王伟民自觉履行34200元,缴纳执行费800元,剩余借款本金9800元及利息12000元、受理费650元共计2245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孙宏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