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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莉青与王建强、孟庆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莉青,王建强,孟庆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莉青,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博韬科技有限公司会计,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系王莉青之父),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强,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军、秦柯柯,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萍,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储备局保管,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军、秦柯柯,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莉青与被上诉人王建强、孟庆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莉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被上诉人王建强、孟庆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军、秦柯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1、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在史伟刚与上诉人王莉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签约当日前一次性付清130万元房款,但事实上上诉人仅支付了6万元,被上诉人即将该房屋产权在上诉人未付清款项的情况下过户不符合常理;2、关于上诉人王莉青提出的史伟刚、周雷、孟庆萍存在100万元房款顶借款的事实,其申请法院对史伟刚与孟庆萍真实买卖合同证据进行取证,即对本案重要人史伟刚提取口供,但原审法庭并未组织调查;3、上诉人在原审时提交了2015年12月29日向马睿支付的68.5万元转账回单,由于马睿是本案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一方的代理人,该笔款项是支付本案的购房款还是其他款项,上诉人在原审申请调查,原审法院未予调查。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从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以及有关款项的支付是否和本案有关联性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孙广金审判员 郝文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米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