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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新新、王力与崔国华、赵新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新新,王力,崔国华,赵新宇,石志萧,汪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2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新新,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力,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库伦旗教体局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国华,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新宇,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志萧,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库伦旗石油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汪树波,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满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上诉人赵新新、王力因与被上诉人崔国华、赵新宇、石志萧、汪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新新、王力于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以按原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新新、王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00元减半收取即1360.00元由上诉人赵新新、王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王丽华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