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02执1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黄山市海宁蓄电池有限公司、俞双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海宁蓄电池有限公司,俞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海宁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东路139号宇隆广场1幢1层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26230674(1-1)。法定代表人:童海宁,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俞双辉,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60号调解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俞双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俞双辉存款6465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