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鸿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鸿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317号申请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绿之韵路。法定代表人黎福根,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鸿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沙河口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新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鸿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鸿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西鸿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友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