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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24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魏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某与魏某离婚;2.双方所生的两个女儿均由刘某某抚养;3.由魏某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失费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刘某某与魏某相识,2012年农历双方举办了结婚典礼,2014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双方虽有小矛盾,但感情尚可,并生育了两个女儿。2016年3月11日,刘某某发现魏某与某男子的暧昧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发生矛盾,刘某某认为魏某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魏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要求刘某某抚养孩子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要求将天方名苑13号楼3单元501室房子归我所有,我们没有存款、债权、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刘某某与魏某订婚,2012年举办婚礼,2013年3月生育长女,2014年12月31日刘某某与魏某登记结婚,2015年4月生育次女。婚姻存续期间由于魏某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刘某某提出离婚,魏某同意离婚。位于平川区长征东路天方名苑13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一套属于刘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刘某某所有,但刘某某自认魏某为购楼及装修花费30000元,应由刘某某退还给魏某。婚生两女由刘某某和魏某各抚养一人较为妥当,因离婚后魏某暂无居所,刘某某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刘某某诉称魏某与其他异性同居生活,无事实根据,对其诉称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上述事实有刘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11页、魏某提供的借条、收据、欠条、协议书各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刘某某与魏某离婚;二、长女刘某甲由魏某直接抚养,次女刘某乙由刘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魏某、刘某某各自承担。三、位于平川区长征东路天方名苑13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一套属刘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退还魏某购房款30000元,支付魏某经济帮助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四、驳回刘某某与魏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刘某某、魏某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彩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