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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志军、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泰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志军,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泰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和贸易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鸭绿江大街138号二区二座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24408-3。法定代表人:金钟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辉,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微,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钟哲,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辉,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微,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志军因与被上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泰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5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蔡志军于2017年3月29日以“希望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蔡志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志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蔡志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洪福审判员  康少敏审判员  黄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