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吕国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吕国礼,刘一邦,李亚健,白玉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1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21层2106号。法定代表人刘一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国礼,男,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一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审被告李亚健,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白玉素,女,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林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国礼、原审被告刘一邦、李亚健、白玉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林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对此案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吕国礼承担。事实和理由:武林风公司与吕国礼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一种投资关系,吕国礼是武林风公司的财务总监,掌管公司的财务,并且主管公章,所谓的收条,均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系吕国礼利用职权伪造的有关证据,不予采信,况且吕国礼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吕国礼的诉讼请求。吕国礼辩称,一、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武林风公司出具的借条有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约定有利息,并且还本付息。二、武林风公司的股东中并不包含有吕国礼,武林风公司所述的投资关系不是事实。三、借款没有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且在借款发生后吕国礼已向武林风公司进行了多次催要,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原审被告刘一邦、李亚健、白玉素均为陈述意见。吕国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武林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6000元;2、刘一邦、李亚健、白玉素在不实出资范围内与武林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武林风公司、刘一邦、李亚健、白玉素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武林风公司系2002年2月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该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刘一邦出资240万元,持股比例为80%,李亚健、白玉素各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10%。2002年3月11日,吕国礼交付武林风公司5万元,武林风公司向吕国礼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桑塔纳车一辆价值伍万元正、现金伍万元正,人民币壹拾万元正,车每月磨损费壹仟元正,伍万元月息计5分”。2002年5月5日,吕国礼交付武林风公司0.5万元,武林风公司向吕国礼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吕国礼现金(王新旺传交),人民币伍仟元整,系付武林风前期工程投资,月息2分”。2002年5月20日,吕国礼交付武林风公司1万元,被武林风公司向吕国礼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吕国礼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系付武林风前期工程投资,月息2分”。2002年5月25日,吕国礼交付武林风公司1万元,武林风公司向吕国礼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吕国礼筹资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月息1.8%,时间六个月一次奖励5%”。2002年6月2日,吕国礼交付武林风公司0.1万元,武林风公司向吕国礼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吕国礼投入公司款(经王新明的手)人民币壹仟元整,月息1.8%,用于公司前期发展”。截止2002年6月2日,武林风公司累计收到吕国礼交付款项7.6万元。收到上述款项后,武林风公司未返还吕国礼款项,也未支付利息。河南久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6日出具久远验字(2002)第045号武林风公司验资报告一份,经审验截至2002年2月6日止,武林风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交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万元。一审法院院认为,武林风公司对收到吕国礼7.6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借贷合同的特征是出借人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利息,并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无条件收回借款本金。投资合同则是投资人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并按照约定的风险条款来取回本金,其中收益和本金的收回必有一项是不确定的,若投资合同约定投资收益为固定,投资款本金也能在投资期限届满后无条件收回,则该合同的特征已与借款合同相同,对其性质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吕国礼交付武林风公司7.6万元,除武林风公司向吕国礼出具的收据外,双方并未就该款项达成其他书面约定,因每张收据中均约定了固定的利息标准,却未对吕国礼取回款项本金作出限制,故对款项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借款。吕国礼主张武林风公司返还其借款7.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应限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吕国礼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刘一邦、李亚健、白玉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吕国礼主张刘一邦、李亚健、白玉素对武林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武林风公司辩称其与吕国礼系投资关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投资的约定,武林风公司辩称吕国礼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因收据中并未对借款的返还期限作出约定,故吕国礼的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故武林风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判决:一、武林风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吕国礼7.6万元;二、驳回吕国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武林风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960元,由武林风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武林风公司上诉称其与吕国礼之间是投资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其出具的收据内容相悖,故武林风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武林风公司上诉称吕国礼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且未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故武林风公司的该项主张,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上诉人河南武林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杜麒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