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隽梓新申请执行绵阳明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隽梓新,绵阳明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隽梓新,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绵阳明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被执行人:江明,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本院依据(2016)川0722民初25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隽梓新与绵阳明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绵阳明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明至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明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明的银行存款115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