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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小战与罗明局、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战,罗明局,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541号原告李小战,住焦作市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丽娟,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明局(曾用名罗俊),住焦作市。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天才。原告李小战与被告罗明局、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小战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战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小战负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