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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福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福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81号原告: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王程,经理。被告:郭福凯,男,住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福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煜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