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03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190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广东省信宜市合水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田蓝大旅馆202房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手机、被害人杜某某的一个内含人民币1000元的钱包和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所盗窃的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78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 判 决 一、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30元、退赔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315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