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史权利与天津市南开亚通工贸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权利,天津市南开亚通工贸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339号原告:史权利,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萍(夫妻关系),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彤(父女关系),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南开亚通工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韩庆堂。原告史权利与被告天津市南开亚通工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史权利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权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