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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史权利与天津市南开亚通工贸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权利,天津市南开亚通工贸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339号原告:史权利,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萍(夫妻关系),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彤(父女关系),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南开亚通工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韩庆堂。原告史权利与被告天津市南开亚通工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史权利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权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