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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与田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田丹,哈尔滨鑫海城建材市场天使木业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829号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栋*单元***室。经营者吕佰恒,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田丹,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赵进泉,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鑫海城建材市场天使木业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49号门市****号。经营者田丹,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与被告田丹、被告哈尔滨鑫海城建材市场天使木业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负担。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预付8974元,退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8949元。审 判 长  郎 芳人民陪审员  范博文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