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世平、徐志国等与杨丽丽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平,徐志国,杨丽丽,孙叔(修)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7民初2305号原告徐世平,男,194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原告徐志国,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被告杨丽丽,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孙叔(修)祥,男,汉族,山东省临清市人,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平、徐志国与被告杨丽丽、孙叔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平、徐志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平、徐志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世平、徐志国负担。审 判 长 王希昌审 判 员 李定华人民陪审员 李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上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