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淑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019号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众安家园21幢381号。法定代表人:马豫宁,石嘴山市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旭,女,被告:袁淑香,女,193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淑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