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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苏某1、苏某2等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1,苏某2,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468号原告苏某1,男。原告苏某2,男,。法定代理人苏某3,男。系二原告之父。被告高某,女。原告苏某1、苏某2与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苏某1、苏某2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1、苏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1、苏某2负担。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翔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