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苏某1、苏某2等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1,苏某2,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468号原告苏某1,男。原告苏某2,男,。法定代理人苏某3,男。系二原告之父。被告高某,女。原告苏某1、苏某2与被告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苏某1、苏某2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1、苏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1、苏某2负担。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翔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