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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张献明与周自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明,周自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1542号原告:张献明,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郁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自才,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张献明与被告周自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献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郁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自才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献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7247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周自才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17247元。被告周自才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属实,应及时足额支付。本院认为,《欠条》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7247元,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自才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献明工资172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周自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宏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