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中锋诉王建鹏、王建刚、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锋,王建鹏,王建刚,王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217号原告刘中锋,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被告王建鹏,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王建刚,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王建明,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锋与被告王建鹏、王建刚、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锋已与被告王建鹏、王建刚、王建明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刘中锋负担650元,退付原告刘中锋650元。审 判 长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