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则荣、林汉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则荣,林汉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043-1号申请执行人:张则荣,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林汉阳,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则荣与执行人林汉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汉阳刚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执行员 张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