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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2执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艳萍与尹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502执字1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萍与被执行人尹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和龙市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和林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艳萍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海红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88000.00元的给付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和林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