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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民初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隆盛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劲松、郭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隆盛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雷劲松,郭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703号之一原告:湖北隆盛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乡路555号。法定代表人:盛跃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劲松,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郭秀琴,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隆盛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劲松、郭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雷劲松被公安机关羁押,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郑 丹审 判 员  金素芳代理审判员  慎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媛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