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3民初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隆盛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劲松、郭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隆盛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雷劲松,郭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703号之一原告:湖北隆盛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乡路555号。法定代表人:盛跃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劲松,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郭秀琴,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隆盛泰科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劲松、郭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雷劲松被公安机关羁押,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郑 丹审 判 员 金素芳代理审判员 慎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媛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