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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向新与杨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新,杨磊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88号原告张向新,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磊杨磊,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向新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新撤回对被告杨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舒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