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向新与杨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新,杨磊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88号原告张向新,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磊杨磊,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向新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新撤回对被告杨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舒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