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西藏民仁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联维宝矿业有限公司、吉生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民仁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联维宝矿业有限公司,吉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执96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西藏民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张学斌,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梵涛,男,汉族,现住乃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旺仁青,男,藏族,西藏民仁矿业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联维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曹亚松,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生龙,男,汉族,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民仁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联维宝矿业有限公司、吉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联维宝矿业有限公司、吉生龙向申请执行人西藏民仁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05956.88元,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万元后未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联维宝矿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民仁矿业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次仁贡嘎审判员 格桑卓嘎审判员 陈 国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