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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小伟与王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伟,王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982号原告:陈小伟,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油漆工,住霍城县。被告:王琳,女,48岁左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霍城县。原告陈小伟诉被告王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小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小伟负担。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