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68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