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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顺刘丹丹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顺,刘丹丹,重庆咸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372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幢18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52884K。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刘丹丹,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咸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天竺路241号附4号渝景大厦1幢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3498682Q。法定代表人李永其。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李顺、刘丹丹、重庆咸斯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