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所与程贵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所,程贵林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02民初1555号原告: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斌,该所所长。被告:程贵林,男,甘肃省酒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所与被告程贵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所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肃州区水务局讨北灌区水利管理所负担。审判员丁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郭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