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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恩太、陈振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恩太,陈振能,陈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847号申请执行人周恩太,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陈振能,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现住金华。被执行人陈美珍,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现住金华。申请执行人周恩太与被执行人陈振能、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5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本院进行了查封(有抵押);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进行了查封,但未扣押;经过股权查封,被执行人在金华三联水泥有限公司有股权,本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封的房产、股权认为处置意义不大,不要求法院处置。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茂     弟审 判 员 吴     根     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来     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