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州耀翔能源有限公司与盛兵、徐成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兵,徐州耀翔能源有限公司,徐成刚,江苏金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兵,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耀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锦绣嘉园*******室。法定代表人:杨尚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成刚,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秀山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巾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盛兵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耀翔能源有限公司、徐成刚、江苏金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6年9月8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盛兵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该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2017年3月24日,盛兵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吴 艳代理审判员 周杨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