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波波与被执行人李言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波波,李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闫波波,男,1985年6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言霞,女,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波波与被执行人李言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被执行人李言霞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闫波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王保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