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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郭丑仁与冯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丑仁,冯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郭丑仁,市民。被执行人冯福珍,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丑仁与被执行人冯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丑仁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岚民初字第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人民陪审员  程云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