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海水、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海水,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破1-1号申请人:郑海水,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杨林泉,公司董事长。2017年3月20日,申请人郑海水以被申请人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神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通知神舟公司,被申请人神舟公司明确表示没有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神舟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6日,住所地为衢州市××江区××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杨林泉、童婕、成小泉,法定代表人为杨林泉,公司经营范围是多功能关节机器人、数控手臂机械、工业机器人、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及配件研发、制造、加工、销售。申请人郑海水与被申请人神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8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确认被申请人神舟公司欠申请人郑海水工程款966600元。本院在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过程中,经执行局查询汇总,以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立案的执行案件共85件,涉案执行标的四千余万元,被申请人公司名下位于衢州市衢江区上大垅路2号房地产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拍卖,实际处置价值为760万元。上述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抵押额度达740余万元,同时该工业土地上的房产也已抵押给裘丽,抵押额度为400万元。另经初查,被申请人除上述工业房地产外无其他固定资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泉自述尚有200余万元应收账款,公司现已停产。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神舟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郑海水与被申请人神舟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神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郑海水对被申请人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程品方审 判 员 符群芳代理审判员 郑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