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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宫悦基、王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宫悦基,王翠青,吕国明,王振顺,王华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4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北部新区社区委员会。被告:宫悦基,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翠青,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地。被告:吕国明,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振顺,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华文,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宫悦基、王翠青、吕国明、王振顺、王华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