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巴某、阿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巴某,阿某,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148号原告李某,男,194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巴某,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阿某,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布某,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巴某、阿某、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阿某、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分别为:×××、×××)的账户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阿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以冻结;将被告巴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新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