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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丛林与建宏金属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丛林,建宏金属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652号原告陈丛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峰(实习),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宏金属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青石路25号。法定代表人:林高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秦益,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实习),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丛林与被告建宏金属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人民陪审员  吾惠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顾 雯 来源:百度“”